對於近年疑有菸(煙)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事,請師長持續依「菸害防制法」落實防制工作,並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衛生單位查處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69426號函辦理。

二、「菸害防制法」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,依該法第15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(電子煙),亦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。

三、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,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、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。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,請依「菸害防制法」之相關規定,以及教育部修訂之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」所列建議做法,持續落實防制作為。

四、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,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

1.「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」專區

網址: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topic/2020health

2.「健康九九」網站(https://gov.tw/qsd